項目 |
金額 |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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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紹費 |
17000 |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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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件費 |
勞動部招募函 |
200 |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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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事處認證費 |
□越南1000□印尼860 |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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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聘可函 |
100 |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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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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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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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海外引進印尼工需要三年單。
2.服務費為按月收費,如有任何狀況皆不退費。
項目 |
金額 |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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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紹費 |
17000 |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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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件費 |
勞動部招募函 |
□是 200 |
元 |
□否 |
勞動部聘可函 |
□雙(三)方合意 200 |
元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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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計 |
|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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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1.移工入境或國內承接移工交予甲方後90天內,因可歸責於移工之事由,致
聘僱契約終止者,甲方得請求乙方免費遞補一名或退還百分之五十之介紹
費。<因疫情關係,缺工的話無法補人,只能退8500元>
2.移工入境後受照顧者往生、甲方抽件或其他可歸責於雇主之事由,介紹費及
規費不予退還。
3.受照顧者往生或其他可歸責於雇主之事由,至移工未能入境,甲方通知乙方
時距簽約日30日內者可退簽約金(需扣除相關規費),但簽約30日內,如甲
方已確認海外人選、承接案已簽雙方或三方合意概不退費。逾30日者乙方
不予退還簽約金。
4.乙方因不可歸責於雇主之事由,未能於簽約日 6 個月內交付移工於甲方或
未能提供合適之履歷表,乙方須歸還簽約金予甲方(如有以下狀況不在此限
:受照顧者體重太重或受照顧者會打移工、受照顧者會性騷擾、疫情影響...等等),簽約金歸還後,此合約書自動失效,甲方不得要求任何賠償。
5.移工入境或承接超過90天以上,如甲方需要補人,需重新簽訂新契約。
6.甲方如重新辦理初次招募函或重新招募函引進或承接新的移工,此合約自動終止,如甲方欲再次委任乙方辦理引進移工事宜,乙方則重新收費。
7.甲方欲終止合約,需於7日前以書面通知乙方,介紹費不退。乙方欲終止合約亦需於7日前以書面通知甲方並賠償新台幣6000元予甲方,甲方不得再要求任何賠償。
8.移工因個人因素逃跑、回國或轉出,乙方退回應退之費用,甲方不得要求任何賠償。
9.移工逃跑、遣返回國、轉出、住院、生病或其他因素導致有照顧之空窗期,空窗期期間甲方不得向乙方要求任何賠償,乙方亦無法提供臨時工人給予甲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