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工罹患哪些傳染病會廢止其聘僱許可?

2021-11-22

移工罹患多重抗藥性結核病,會廢止其聘僱許可。另外,移工罹患活動性肺結核、結核性肋膜炎、漢生病或阿米巴性痢疾,如申請在臺治療,且配合衛生機關防疫措施者,可在臺工作;若未配合防疫措施,將廢止其聘僱許可。

  1. 移工罹患傳染病,經醫師診治有住院之必要者,應於醫院接受治療;如不需住院者,雇主應提供安置場所。
  2. 對於疑似肺結核個案或確診肺結核等待返國個案,雇主宜提供通風良好的單人房,且個案應配戴外科口罩至痰檢查結果沒有細菌為止。
  3. 對於腸道傳染病病患,需加強個人衛生,廁所應提供充足之衛生紙,如廁後一定要使用肥皂或洗手乳洗手,避免污染環境及把手。原則上,患者使用的廁所及洗臉臺,患者排便後曾接觸過的地方均需消毒(如馬桶座墊、門把等)。如設施許可,建議個案使用單獨馬桶。在各項腸道傳染病解除列管前,患者不得從事食品業、照顧病人或兒童之工作。
  4. 確診為肺結核且遭受廢止聘僱許可者,內政部移民署會依據「禁止外國人入國作業規定」,進行入境管制至痊癒之日。移工返回母國後,仍須繼續治療至痊癒,取得母國衛生主管機關核發之「肺結核個案管理及完治證明」或認可醫院核發之病歷摘要(須翻譯為中文或英文,內容含藥品名稱、治療期程、治療後之胸部X光檢查結果及痰液檢查結果〈含痰塗片檢查及痰培養檢查〉,並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寄送至內政部移民署,申請解除入境管制,始得辦理來臺簽證。
  5. 適用對象:移工經確診為活動性肺結核、結核性肋膜炎或漢生病者,多重抗藥性個案除外。
  6. 申請在臺治療流程:於收受肺結核或漢生病之診斷證明書次日起15日內,檢具下列文件送交衛生局:
    • 診斷證明書
    • 雇主協助受聘僱外國人接受治療意願書
    • 受聘僱外國人接受衛生單位安排都治同意書(下載表單請至疾病管制署  > 國際旅遊與健康 > 外國人健康管理 > 受聘僱外國人健檢 > 受聘僱外國人在臺接受肺結核或漢生病治療)
  7. 移工完成都治服務藥物治療,且經衛生局認定完成治療者,視為合格。未辦理複檢、複檢不合格且未申請都治、未配合都治累計達15日(含)以上,或後續診斷為多重抗藥個案者,視為健康檢查不合格,由衛生局函送勞動部廢止其聘僱許可。
  8. 移工如聘期屆滿仍未完成治療者,將進行跨國轉介,請其返回母國後繼續治療。
  9. 確診為阿米巴性痢疾且遭受廢止聘僱許可者,內政部移民署會依據「禁止外國人入國作業規定」,進行入境管制至痊癒之日。移工返回母國後,仍須繼續治療至痊癒,取得認可醫院核發之「阿米巴性痢疾用藥治療證明」(須翻譯為中文或英文,內容含藥品名稱及治療期程,並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寄送至內政部移民署,申請解除入境管制,始得辦理來臺簽證。


資料來源:
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