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聘僱外國人健康檢查管理辦法第11條第3項「自聘僱許可生效日起滿6個月之日與最近一次接受健康檢查日間隔未滿5個月者,免辦理該次6個月定期健檢」之認定原則?

2021-11-22

1.「聘僱許可生效日」即「工作起始日」,部分未期滿轉換雇主之移工原依「入國日」起計定期健檢,本辦法修正生效後,因其聘僱許可函發文日期在105年11月5日以後,須改依「工作起始日」起計定期健檢,為避免其於短時間內重複接受健康檢查致增加其負擔,遂新增本項規定。

2.5個月回溯算法:月份減5,日期加1。若月份減5後該月份沒有相對應之日期,則以該月份最後一天之隔日為準。


範例:移工之工作起始日為106年2月1日,其滿6個月之日為106年8月1日,如該名移工於106年3月2日以後有定期健檢紀錄,則免辦理本次6個月定期健檢。

定期健檢以「應健檢之日加30天」為緩衝期限迄日,未於期限內接受健檢者即屬「逾期健檢」。疾病管制署已於移工健康檢查資訊系統建置「逾期健檢前10天(含迄日)」、「逾期健檢前5天(含迄日)」及「已逾期健檢」查詢功能,請衛生局協助追蹤及註記。

符合資格免辦理六個月定期健檢者,仍將於上述名冊中呈現,惟系統會於管理註記欄位自動帶入「五個月內有健檢紀錄」,並給予衛生局修正權限。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