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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 | 許可證字號 | 公司名稱 | |||||||||||||||||
評鑑指標 | 基本資料 | ||||||||||||||||||
品質 管理 | 違規 處分 | 顧客 服務 | 其他 事項 | 總成績 (100分) | 引進人數 | 外勞 類別比例 | 年資、停業處分及申報暫停營業 | 行蹤不明率 | 重大 違法行為 | ||||||||||
分 數 | 級 數 | 分數 | 級數 | 分數 | 級數 | 分數 | 級數 | 分數 | 級數 | 事業類 | 家庭類 | 其他 | |||||||
108 | 1824 | 驊達人力開發有限公司 | 23 | A | 10 | A | 52.73 | A | 11 | A | 96.73 | A | 500~999人 | 88.00% | 12.00% | 00.00% | 未曾受停業處分及申報暫停營業者 | 0.7%-1.89% | 未受停業處分或無因重大違法行為受罰鍰處分者 |
107 | 1824 | 驊達人力開發有限公司 | 績優免評 |
106 | 1824 | 驊達人力開發有限公司 | 26 | A | 10 | A | 47.65 | A | 13 | B | 96.65 | A | 250~499人 | 100.00% | 00.00% | 00.00% | 未曾受停業處分及申報暫停營業者 | 0.7%-1.89% | 未受停業處分或無因重大違法行為受罰鍰處分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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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公告:修正受聘僱外國人入國後健康檢查指定醫院名單
衛生福利部公告 中華民國110年1月11日衛授疾字第1102100001號 主 旨:修正本部一百零九年七月三日衛授疾字第一○九二一○○二一五號公告「受聘僱外國人入國後健康檢查指定醫院名單」,詳如附件。 依 據:受聘僱外國人入國後健康檢查醫院指定與管理辦法第三條及第九條。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勞動部公告 中華民國107年1月5日勞職授字第1060205113號 主 旨:訂定「指定長期夜間工作之勞工為雇主應施行特定項目健康檢查之特定對象」,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一日施行至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依 據:職業安全衛生法第二十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本公告指定之特定對象,為在職勞工於同一年度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之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 工作日數:於午後十時至翌晨六時區間工作三小時以上之工作日數,達當月工作日數二分之一,且有六個月以上。(含不連續單月) (二) 工作時數:於午後十時至翌晨六時區間工作之工作時數,累計達七百小時以上。 二、雇主應依長期夜間工作勞工特定項目健康檢查表(如附表)所定之特定項目,於下列期間內為指定之特定對象辦理健康檢查: (一) 一百零七年度之特定對象,應於一百零八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內施行健康檢查。 (二) 一百零八年度之特定對象,應於一百零九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內施行健康檢查。 三、雇主辦理前點健康檢查,應由勞動部會商衛生福利部認可辦理勞工特殊體格及健康檢查之醫療機構為之。 部 長 林美珠 資料來源:勞動部 勞動部公告 中華民國107年11月9日勞職授字第1070203978號 主 旨:公告「辦理勞工體格與健康檢查醫療機構認可及管理辦法」第18條規定認可醫療機構對於勞工健康檢查之結果,應通報之內容、方式及期限,並自中華民國108年1月1日生效。 依 據:辦理勞工體格與健康檢查醫療機構認可及管理辦法第18條。 公告事項: 一、應辦理通報之對象:經本部會商衛生福利部認可之勞工特殊體格及健康檢查醫療機構。 二、通報內容: (一) 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2條附表一特別危害健康作業之特殊健康檢查項目【內容詳如本部107年10月9日勞職授字第1070200301號公告之特別危害健康作業特殊體格(健康)檢查記錄格式】,其中石綿作業及粉塵作業之胸部X光檢查結果應含影像檔案(JPG檔),惟就粉塵作業胸部X光檢查結果應另含肺、胸膜等項判讀資料。 (二) 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0條第1項第3款所指定,長期夜間工作勞工之健康檢查項目【內容詳如本部107年1月5日勞職授字第1060205113號公告之長期夜間工作勞工特定項目健康檢查表】。 三、通報方式:至全國勞工健康檢查資料庫登錄平臺(HCD)網站(https://hcd.osha.gov.tw),依線上內容填報資料,相關作業流程詳如附件。另該網站全面啟用憑證驗證機制,申報者一律使用自然人憑證或醫事人員憑證登入,方可辦理通報。 四、通報期限:應於辦理勞工健康檢查之日起60日內完成通報。 五、本部106年1月19日勞職授字第1050204999號公告,自108年1月1日停止適用。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部令:修正「雇主指派所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工作之外籍工作者變更工作場所認定基準」,自即日生效
勞動部令 中華民國110年2月2日勞動發管字第10905059121號 修正「雇主指派所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工作之外籍工作者變更工作場所認定基準」,並將名稱修正為「雇主指派所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變更工作場所認定基準」,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三十一日生效。 附修正「雇主指派所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變更工作場所認定基準」 部 長 許銘春 資料來源:勞動部核釋「轉換之事由不可歸責於雇主」之符合情形,自即日生效
核釋「轉換之事由不可歸責於雇主」之符合情形,自即日生效 勞動部令 中華民國110年3月12日勞動發管字第11005002511號 核釋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十四條之七第一項第四款但書所稱「轉換之事由不可歸責於雇主」,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雇主與所聘僱外國人發生勞資爭議,經地方勞工主管機關處理如下: (一) 召開勞資爭議協調或調解會議後,任一方或雙方無繼續聘僱關係之意願,並依法終止聘僱關係。 (二) 查明雇主無違反勞工法令或勞動契約。 二、符合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二十條第四款規定不可歸責雇主事由,致外國人須延後出國並經本部專案核定。 三、為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自一百零九年三月二十七日至一百十年六月三十日止,外國人因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九條規定轉換雇主。 本解釋令自即日生效。 本部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九月二十一日勞動發管字第一○九○五一五一○八二號令,自即日廢止。 部 長 許銘春 勞動部令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5日(補登)勞動發管字第10505144876號 修正「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工作之轉換雇主或工作程序準則」。 附修正「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工作之轉換雇主或工作程序準則」 部 長 郭芳煜 發文單位: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發文字號: 勞職許字第 0980507140 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8 年 05 月 04 日 資料來源: 就業服務法解釋令彙編(98年10月版)第 241-242 頁 相關法條: 就業服務法 第 73 條(民國 91 年 01 月 21 日版) 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工作之轉換雇主或工作程序準則 第 10 條(民國 92 年 09 月 25 日版) 要 旨: 依據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 46 條第 1 項第 8 款至第 11 款 規定工作之轉換雇主或工作程序準則第 10 條及就業服務法第 73 條,外 國人經同意延長轉換期間或核准接續聘僱許可者,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毋需 廢止限令外國人出國之處分 全文內容:一、按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 46 條第 1 項第 8 款至第 11 款規定工作之轉換雇主或工作程序準則(以下簡稱本準則)第 10 條 第 2 項規定,略以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自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轉換或 廢止聘僱許可之日起 60 日內,依規定辦理轉換作業,又外國人無正 當理由未依前條規定出席協調會議,或已逾轉換作業期間仍無法轉換 雇主或工作者,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依外籍勞工轉換雇主網路作業系統 應通知原雇主於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協調會議翌日起 14 日內,負責為 該外國人辦理出國手續並使其出國。但外國人有特殊情形經中央主管 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二、查本會為解決外國人無法於 60 日內完成轉換雇主作業,爰於 98 年 1 月 22 日勞職許字第 0980504588 號函核釋外國人得依本準則第 10 條 但書規定,於 60 日轉換作業期間屆滿前 14 日內,向本會申請 再延長轉換雇主之期限。準此,倘若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於前揭外國人 轉換作業期間屆滿 60 日後,已通知原雇主 14 日內遣送外國人出國 ,惟外國人嗣後經本會核准延長轉換作業期間者,則應不受公立就業 服務機構通知原雇主 14 日內遣送外國人出國之限制,公立就業服務 機構並應於本會同意前揭外國人延長轉換作業期間後,廢止該通知外 國人出國之處分。 三、次查部分外國人轉換案件登錄「外籍勞工轉換雇主網路作業系統」後 ,原雇主另以三方合意方式轉出外國人,惟未至該系統清結登錄資料 ,致屆滿 60 日後公立就業服務機構通知原雇主應遣送該外國人出國 ,而該外國人嗣後又取得經本會核准由新雇主接續聘僱之聘僱許可, 茲因外國人已轉由其他雇主接續聘僱,基於保障其工作權益,公立就 業服務機構應於本會核准該外國人由新雇主接續聘僱時,廢止該通知 外國人出國之處分。 四、茲考量外國人有前揭情事者,經本會核准或不予核准後,均需由本會 通知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再據以廢止外國人出國之 處分,為簡化行政作業,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於依據本準則第 10 條 規定發函通知外國人出國之處分,應於主旨或說明中載明「但外國人 有特殊情形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嗣後外國人經本會 同意延長轉換期間或經本會同意核准接續聘僱許可者,公立就業服務 機構即毋需廢止限令外國人出國之處分。另基於外國人之管理,本會 於接獲該外國人出國處分時,經查核外國人無向本會申請延長轉換期 間或申請接續聘僱之情事者,將依就業服務法第 73 條第 3 款後段 「聘僱關係終止」規定,廢止外國人聘僱許可。 資料來源:勞動部中華民國110年06月02日勞動部修正「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3條、第21條條文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 勞動部令 中華民國110年6月2日勞動發管字第11005082191號 修正「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三條、第二十一條。 附修正「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三條、第二十一條 部 長 許銘春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三條、第二十一條修正條文 第 三 條 本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四款所定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就業服務事項如下: 一、接受雇主委任辦理聘僱外國人之招募、引進、接續聘僱及申請求才證明、招募許可、聘僱許可、展延聘僱許可、遞補、轉換雇主、轉換工作、變更聘僱許可事項、通知外國人連續曠職三日失去聯繫之核備。 二、接受雇主或外國人委任辦理在中華民國境內工作外國人之生活照顧服務、安排入出國、安排接受健康檢查、健康檢查結果函報衛生主管機關、諮詢、輔導及翻譯。 三、接受從事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委任,代其辦理居留業務。 第二十一條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為從事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辦理其在中華民國境內工作之就業服務事項,應與外國人簽訂書面契約,並載明下列事項: 一、服務項目。 二、費用項目及金額。 三、收費及退費方式。 四、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其他事項。 外國人從事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九款規定之家庭幫傭或看護工作,前項之書面契約,應由外國人親自簽名。 第一項契約應作成外國人所瞭解之譯本。 資料來源:勞動部中華民國110年07月30日勞動部修正「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
勞動部令 中華民國110年7月30日(補登)勞動發管字第1100511766號 修正「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部分條文及第十三條附表六、第十八條附表四。 附修正「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部分條文及第十三條附表六、第十八條附表四 勞動部令 中華民國108年3月14日勞動發管字第10805023081號 修正「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及第十三條附表六。 附修正「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及第十三條附表六 部 長 許銘春 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及第十三條附表六修正條文 第二十四條 外國人受前條雇主聘僱從事家庭看護工作者,同一被看護者以一人為限。但同一被看護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增加一人: 一、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記載為植物人。 二、經醫療專業診斷巴氏量表評為零分,且於六個月內病情無法改善。 第二十六條 外國人受前條雇主聘僱從事雙語翻譯工作之人數如下: 一、以前條之機構從業人員人數之五分之一為限。 二、以前條之機構受委託管理外國人人數計算,同一國籍每五十人聘僱一人。 前項各款受聘僱之外國人人數,合計不得超過十六人。 第一項第一款機構從業人員人數之計算,應以申請招募許可當日參加勞工保險人數為準。 製造業與營造業雇主申請聘僱外勞作業流程圖 製造業雇主向工業局申請產業級別認定 營造業雇主經主管工程機關開立計畫證明 ↓ ← 工業局認定函效期3年 營造計畫證明效期60日 雇主向就業服務中心辦理求才登記 ↓ ← 雇主須於全國性就業服務資訊網刊登 21日,或同時登報3日且國內招募本國勞工14日 ↓ ← 無法募得本國勞工 向就業服務中心 申請開具求才證明 ↓ ← 求才證明效期60日 雇主檢附文件 辦理招募許可 ↓ ↓ ← 審核獲准 核發招募許可函 ↓ ← 製造業特定製程招募函效期1年、 新增投資案及臺商案招募函效期2年 營造業招募許可效期:同工期 → → 於外勞離境前60日或於外勞離境後6個月內→ 申請取得入國引進許可函 ↓ ← 入國引進許可效期:6個月 ↑ → 自國外引進或於 國內承接外勞 ↓ ← 外勞入境3日內辦理入國通報、健康檢查,15日內辦理聘僱許可 ↑ ↑ 核發聘僱許可 ↓ ← 承接外勞3日內辦理通報、15日內辦理聘僱許可 ↑ ↑ ↓ ← 外勞入國工作滿6、18、30個月之日前後30日內,應至指定醫院辦理健檢 ↑ 外國人剩餘效期逾6個月,且離境、死亡或通報行蹤不明滿6個月後6個月內申請→ ↑ 核發遞補招募許可 ←↓ ↑ 聘僱屆滿前4個月申請 ↓ ↓ ↑於外勞離境前60日或於外勞離境後6個月內 ← ←辦理重新招募許可 ↓ ↓ ← 於聘期屆滿前15日前離境者,應向縣市政府辦理終止聘期驗證 辦理離境備查 附表六 資料來源:勞動部 資料來源:行政院主計總處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113年行蹤不明協尋
勞動部令:修正「外國人生活照顧服務計畫書裁量基準」,自即日生效
勞動部令 中華民國114年1月22日 勞動發管字第1130509352A號 修正「外國人生活照顧服務計畫書裁量基準」,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外國人生活照顧服務計畫書裁量基準」 部 長 洪申翰 勞動部令 中華民國110年1月6日勞動發管字第10905223851號 修正「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十九條、第十九條之一。 附修正「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十九條、第十九條之一 部 長 許銘春 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十九條、第十九條之一修正條文 第 十九 條 雇主申請聘僱從事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應依外國人生活照顧服務計畫書確實執行。 前項外國人生活照顧服務計畫書,應規劃下列事項: 一、飲食及住宿之安全衛生。 二、人身安全及健康之保護。 三、文康設施及宗教活動資訊。 四、生活諮詢服務。 五、住宿地點及生活照顧服務人員。 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 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幫傭或家庭看護工之工作者,免規劃前項第三款及第四款規定事項。 雇主違反第一項規定,經當地主管機關認定情節輕微者,得先以書面通知限期改善。 雇主為第二項第五款事項之變更,應於變更後七日內,以書面通知外國人工作所在地及住宿地點之當地主管機關。 第十九條之一 (刪除) 外國人生活照顧服務計畫書裁量基準修正規定(請參見PDF) 一、勞動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審查雇主申請聘僱或接續聘僱從事就業 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工作及第十一款規定 中階技術工作之外國人,於法定期間內通知當地主管機關實施檢查 時所檢附之「外國人生活照顧服務計畫書」,特訂定本裁量基準。 二、雇主應依「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三十三條及第四十 七條規定,規劃外國人生活照顧服務計畫書,規定其事項及基準如 下: (一)海洋漁撈工作(陸上居住)、機構看護工作、製造工作、營造 工作、屠宰工作、外展製造工作、外展農務工作、多元陪伴 照顧服務工作及中階技術之海洋漁撈工作(陸上居住)、機構 看護工作、製造工作、營造工作、屠宰工作、外展農務工作 部分(格式如附表一): 事 項 基 準 壹 、 飲 食 一、飲用水 (一) 應充分供給飲用水,如須煮沸方 能飲用時,應置備煮水設備,且 須有外國人易懂之文字或標示, 以資識別。 (二)不得設置共用杯具。 (三)非飲用水源(如工業用水、消防 用水等),須有外國人易懂之文 字或標示,以資識別。 二、餐廳、廚房(如 (一) 餐廳、廚房應隔離,並應隨時清 設置應符合之標 理,且應有充分照明、通風及防 準) 止蚊、蠅、蟑螂、老鼠等之設 施。 (二) 應備清潔衛生餐具及桌椅設施。 (三) 經健康檢查不合格之外國人遣返 前,其所使用之餐具應特別單獨 處理,不得與其他外國人混合使 用。 (四) 餐廳、廚房及衛生、化糞處理設 備間,應距離三十公尺以上。但 衛生沖水式廁所不在此限。 (五) 經常維持整潔,由專人巡檢,並 作成紀錄。 三、伙食 (一) 雇主免費提供外國人伙食者,應 尊重外國人意願及宗教禁忌,確 保伙食之衛生、足夠且等價。 (二) 外國人自費由雇主提供伙食者, 應尊重外國人意願及宗教禁忌, 確保伙食之衛生、足夠且等價。 外國人人數未滿三十人者,應斟 酌外國人多數意見決定伙食樣 式;在三十人以上者,應由雇主 與外國人共組伙食委員會決定 之,其中外國人不得少於伙食委 員總人數三分之二。 貳 、 住 宿 一、宿舍通道 (一) 宿舍區應設置寬敞暢通之通道, 且不得堆積物品。 (二) 通道及避難設施,均應以外國人 易懂之文字標示,並標明緊急事 故時之疏散方向。 二、宿舍不得設置之 (一) 爆炸性物質、發火性物質、氧化 工作場所 性物質、引火性物質、可燃性氣 體或大量易燃性物質之放置或儲 存場所。 (二) 使用窯、鍋爐之作業場所。 (三) 發散安全衛生上有害氣體、蒸汽 或粉塵之作業場所。 (四) 產生強烈振動及噪音之機械設備 附近場所。 三、居住面積 外國人之居住面積,指雇主提供外國 人居住使用面積除以該使用面積範圍 內之外國人人數,每人應在三點六平 方公尺以上,每一外國人均應有其個 人之床舖,並應提供衣物櫃(計入居 住面積)。 四、宿舍應設置合乎 (一) 男廁所便坑數,以住宿男性外國 規定之廁所、盥 人計算,每二十五人以內設置一 洗設備 個以上為原則;廁所便池數,以 每十五人以內設置一個以上為原 則。 (二) 女廁所便坑數,以住宿女性外國 人計算,每十五人以內設置一個 以上為原則。 (三) 浴室應設置合乎安全規定之冷、 熱水供應設施。 (四) 經常維持整潔,依性別妥為分 界,並注重其隱私。 五、隔離措施 (一)經衛生機關健康檢查有法定傳染 病待遣返之外國人,應安排隔離 措施。 (二)雇主及所聘僱外國人應遵守中央 主管機關依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 心指揮官指示或配合衛生機關依 傳染病防治法防治傳染病之必要 相關事項,實施應變處置或措 施。 六、訂定外國人住宿 訂定外國人住宿管理規則,並以外國 管理規則 人易懂文字公告之。 七、保護外國人人身 雇主應負保護外國人人身安全之責, 安全 並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及性騷擾防治 法規定,妥善保護外國人隱私。外國 人住宿地點確有設置監視設施之必要 者,亦同。 參 、 管 理 一、訂定外國人生活 須知、環境介紹 及設備使用說明 以外國人易懂文字訂定外國人生活須 知(含環境介紹、設備使用說明及外 語廣播電臺節目簡介等),在顯而易 見之場所公告,且於外國人住宿前以 其易懂語言說明之。 二、雇主或其委任之 (一) 聘僱人數達十人以上未滿五十人 私立就業服務機 者,至少設置一人。 構,應設置外國 (二) 聘僱人數達五十人以上未滿一百 人生活照顧服務 人者,至少設置二人。 人員 (三) 聘僱人數達一百人以上者,至少 設置三人;每增加聘僱一百人 者,至少增置一人。 三、聘僱外國人中應 (一) 聘僱人數達三十人以上未滿一百 配置具有雙語 人者,至少配置一人。 (即華語及該等 (二) 聘僱人數達一百人以上未滿二百 外國人母國語) 人者,至少配置二人。 能力人員 (三) 聘僱人數達二百人以上者,至少 配置三人;每增加聘僱一百人 者,至少增置一人。 四、辦理職前講習及 辦理外國人「職前講習」,介紹下列規 法令宣導 定及資訊: (一)外國人應遵守之法令: 1、健康檢查及傳染病防治等衛 生健康之法令。 2、菸害防制之法令。 3、動物保護之法令。 4、禁止酒後駕車之法令。 5、禁止交付或提供人頭帳戶 (號)之法令。 6、其他勞動相關法令規定。 (二) 我國風俗節慶資訊。 五、休閒設施及宗教 (一) 聘僱外國人數達十人以上者,應 信仰場所之設置 提供適當休閒設施。 (二) 聘僱外國人數達五十人以上者, 應提供外國人宗教信仰場所或宗 教信仰之資訊。 六、設置及公告申訴 (一) 雇主應設置公告內部申訴機制, 處理機制 處理外國人管理、伙食及住宿問 題,並專責處理。 (二) 雇主應公告各直轄市、縣(市) 政府諮詢服務中心及本部勞動力 發展署機場諮詢服務站等申訴機 制。 (三) 雇主應公告一九五五勞工諮詢申訴 專線(一九五五專線)資訊。 (四) 雇主應公告警政署一一0全國報案 專線(含性侵害及人身傷害)及一 一三婦幼保護專線(含性侵害、性 騷擾防治諮詢)。 (二)海洋漁撈工作(船上居住)及中階技術之海洋漁撈工作(船上居 住)部分(格式如附表二): 事 項 基準 壹 、 一、飲用水 (一) 應充分供給飲用水,每人每日二 千毫升以上,如須煮沸方能飲用 飲 食 時,應置備煮水設備,且須有外 國人易懂之文字或標示,以資識 別。 (二) 不得設置共用杯具。 二、伙食 (一) 應備清潔衛生餐具。 (二) 雇主提供外國人伙食者,應尊重 外國人意願及宗教禁忌,確保伙 食之衛生、足夠且等價。 (三) 依外國人人數配備適當之船用烹 飪設施。 貳 、 住 宿 一、船上居住 (一) 位置儘可能考慮船舶之特性與需 要,使外國人能獲致最大量之新 鮮空氣及光線。 (二) 須保障外國人安全,注重整潔及 衛生,防止外國人暴露於有害健 康水準或有危險之虞之環境中。 (三) 臥室床鋪應符合下列規定: 1.每一外國人均應有其個人之床 舖。但外國人無住宿於船上之必 要者,不在此限。 2.床架及床板採用堅實、平滑、不 易腐朽及潛藏昆蟲之材料為之。 (四) 船上衛生設備應保持乾淨清潔。 二、臨時緊急安置 (一) 各級政府依災害防救法相關規定 實施災害應變措施,且漁船所在 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下達避 難命令時,外國人應配合前往直 轄市、縣(市)政府規劃之安置處 所,或雇主準備之臨時安置處 所。 (二) 雇主準備之臨時安置處所,應有 適當之休息空間及衛生設施,並 準備足夠飲食。 三、隔離措施 (一)經衛生機關健康檢查有法定傳染 病待遣返之外國人,應安排隔離 措施。 (二)雇主及所聘僱外國人應遵守中央 主管機關依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 心指揮官指示或配合衛生機關依 傳染病防治法防治傳染病之必要 相關事項,實施應變處置或措 施。 四、緊急事故處置 為因應緊急事故發生時之處置,雇主 應以外國人易懂文字或語言向外國人 介紹船上環境、求救電話、救生設備 放置地點及逃生路線等緊急應變措 施。 參 、 管 理 一、保護外國人人身 安全 (一) 漁船上應配置符合船舶法及相關 法令規定之救生及消防設備。 (二) 雇主應負保護外國人人身安全之 責,並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及性 騷擾防治法規定,妥善保護外國 人隱私。 二、辦理職前講習及 辦理外國人「職前講習」,介紹下列規 法令宣導 定及資訊: (一)外國人應遵守之法令: 1、健康檢查及傳染病防治等衛 生健康之法令。 2、菸害防制之法令。 3、動物保護之法令。 4、禁止酒後駕車之法令。 5、禁止交付或提供人頭帳戶 (號)之法令。 6、其他勞動相關法令規定。 (二) 我國風俗節慶資訊。 三、公告申訴處理機 (一) 雇主應公告一九五五勞工諮詢申 制 訴專線(一九五五專線)資訊。 (二) 雇主應公告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 上緊急救援電話一一八、警政署 一一0全國報案專線及一一三婦 幼保護專線(含性侵害、性騷擾 防治諮詢)。 註:外國人從事海洋漁撈工作(船上居住)及中階技術海洋漁撈工 作(船上居住),而具備陸上住所或同時具備陸上住所及船上 住所者,應同時檢查其陸上及船上之生活環境。 (三)家庭幫傭工作、家庭看護工作、農、林、牧或養殖漁業工作 及中階技術之家庭看護工作、農業工作部分(格式如附表三): 事 項 基 準 壹 、 飲 食 一、飲用水 (一) 應充分供給飲用水,如須煮沸方 能飲用時,應置備煮水設備,且 須有外國人易懂之文字或標示, 以資識別。 (二) 不得設置共用杯具。 二、伙食 (一)外國人自費由雇主提供伙食者, 應確保伙食之衛生、足夠且等 價。 (二)雇主免費提供外國人伙食者,應 尊重外國人意願及宗教禁忌。 貳 、 一、居住 (一)須保障外國人安全,注重整潔及 衛生。 住 宿 (二)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受雇主委託辦 理外國人生活照顧服務者,所提 供外國人居住使用面積除以該使 用面積範圍內之外國人人數,每 人應在三點六平方公尺以上,每 一外國人均應有其個人之床舖, 並應提供衣物櫃(計入居住面 積)。 二、隔離措施 (一)經衛生機關健康檢查有法定傳染 病待遣返之外國人,應安排隔離 措施。 (二)雇主及所聘僱外國人應遵守中央 主管機關依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 心指揮官指示或配合衛生機關依 傳染病防治法防治傳染病之必要 相關事項,實施應變處置或措 施。 三、緊急事故處置 為因應緊急事故發生時之處置,應以 外國人易懂文字或語言說明求救電 話、逃生路線等緊急應變措施。 參 、 管 理 一、保護外國人人身 安全 雇主應負保護外國人人身安全之責, 並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及性騷擾防治 法規定,妥善保護外國人隱私。 二、法令宣導及風俗 雇主應介紹下列規定及資訊: 節慶介紹 (一)外國人應遵守之法令: 1、健康檢查及傳染病防治等衛 生健康之法令。 2、菸害防制之法令。 3、動物保護之法令。 4、禁止酒後駕車之法令。 5、禁止交付或提供人頭帳戶 (號)之法令。 6、其他勞動相關法令規定。 (二) 我國風俗節慶資訊。 三、公告申訴處理機 (一) 雇主應公告一九五五勞工諮詢申 制 訴專線(一九五五專線)資訊。 (二) 雇主應公告警政署一一0全國報 案專線及一一三婦幼保護專線 (含性侵害、性騷擾防治諮 詢)。 四、保險 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幫傭工作、 家庭看護工作或中階技術家庭看護工 作,應依勞動契約規定為其辦理參加 意外保險。 附表一 外國人生活照顧服務計畫書(海洋漁撈工作(陸上居住)、機構看護工 作、製造工作、營造工作、屠宰工作、外展製造工作、外展農務工作、多 元陪伴照顧服務工作及中階技術之海洋漁撈工作(陸上居住)、機構看護工 作、製造工作、營造工作、屠宰工作、外展農務工作適用) ※事項及基準 雇主自評 備註 檢查結果 已符 規定 ※ 計畫 改善 合格 不 合格 壹、飲食: 一、飲用水之供應: (一)應充分供給飲用水,如須煮沸方 能飲用時,應置備煮水設備,且 須有外國人易懂之文字或標示, 以資識別。 (二)不得設置共用杯具。 (三)非飲用水源(如工業用水、消防 用水等),須有外國人易懂之文字 或標示,以資識別。 二、如設置餐廳、廚房,應合乎下列規 定: (一)餐廳、廚房應隔離,並應隨時清 理,且應有充分照明、通風及防 止蚊、蠅、蟑螂、老鼠等之設 施。 (二)應備清潔衛生餐具及桌椅設施。 (三)經健康檢查不合格之外國人遣返 前,其所使用之餐具應特別單獨 處理,不得與其他外國人混合使 用。 (四)餐廳、廚房及衛生、化糞處理設 備間,應距離三十公尺以上。但 衛生沖水式廁所不在此限。 (五)經常維持整潔,由專人巡檢,並 作成紀錄。 三、伙食: (一)雇主免費提供外國人伙食者,應 尊重外國人意願及宗教禁忌,確 保伙食之衛生、足夠且等價。 (二)外國人自費由雇主提供伙食者, 應尊重外國人意願及宗教禁忌, 確保伙食之衛生、足夠且等價。 外國人人數未滿三十人者,應斟 酌外國人多數意見決定伙食樣 式;在三十人以上者,應由雇主 與外國人共組伙食委員會決定 之,其中外國人不得少於伙食委 員總人數三分之二。 貳、住宿: 一、宿舍通道: (一)宿舍區應設置寬敞暢通之通道, 且不得堆積物品。 (二)通道及避難設施,均應以外國人 易懂之文字標示,並標明緊急事 故時之疏散方向。 二、宿舍不得設置之工作場所: (一)爆炸性物質、發火性物質、氧化 性物質、引火性物質、可燃性氣 體或大量易燃性物質之放置或儲 存場所。 (二)使用窯、鍋爐之作業場所。 (三)發散安全衛生上有害氣體、蒸汽 或粉塵之作業場所。 (四)產生強烈振動及噪音之機械設備 附近場所。 三、外國人之居住面積,指雇主提供 外國人居住使用面積除以該使用 面積範圍內之外國人人數,每人 應在三點六平方公尺以上,並應 提供衣物櫃(計入居住面積)。 四、宿舍應設置合乎規定之廁所、盥 洗設備: (一)男廁所便坑數,以住宿男性外國 人計算,每二十五人以內設置一 個以上為原則;廁所便池數,以 每十五人以內設置一個以上為原 則。 (二)女廁所便坑數,以住宿女性外國 人計算,每十五人以內設置一個 以上為原則。 (三)浴室應設置合乎安全規定之冷、 熱水供應設施。 (四)經常維持整潔,依性別妥為分 界,並注重其隱私。 五、隔離措施 (一)經衛生機關健康檢查有法定傳 染病待遣返之外國人,應安排 隔離措施。 (二)雇主及所聘僱外國人應遵守中 央主管機關依中央流行疫情指 揮中心指揮官指示或配合衛生 機關依傳染病防治法防治傳染 病之必要相關事項,實施應變 處置或措施。 六、訂定外國人住宿管理規則,並以外 國人易懂文字公告之。 七、雇主應負保護外國人人身安全之 責,並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及性騷 擾防治法規定,妥善保護外國人隱 私。外國人住宿地點確有設置監視 設施之必要者,亦同。 參、管理: 一、以外國人易懂文字訂定外國人生 活須知(含環境介紹、設備使用 說明 及外語廣 播電臺節 目簡 介 等),在顯而易見之場所公告, 且於外國人住宿前以其易懂語言 說明之。 二、雇主或其委任之私立就業服務機 構,應設置外國人生活照顧服務 人員,基準如下: (一)聘僱人數達十人以上未滿五十人 者,至少設置一人。 (二)聘僱人數達五十人以上未滿一百 人者,至少設置二人。 (三)聘僱人數達一百人以上者,至少 設置三人;每增加聘僱一百人者, 至少增置一人。 三、依以下規定於所聘僱外國人中應配 置具有雙語(即華語及該等外國人 母國語)能力人員: (一)聘僱人數達三十人以上未滿一百 人者,至少配置一人。 (二)聘僱人數達一百人以上未滿二百 人者,至少配置二人。 (三)聘僱人數達二百人以上者,至少 配置三人;每增加聘僱一百人 者,至少增置一人。 四、辦理外國人「職前講習」,介紹下 列規定及資訊: (一)外國人應遵守之法令: 1、健康檢查及傳染病防治等衛生健 康之法令。 2、菸害防制之法令。 3、動物保護之法令。 4、禁止酒後駕車之法令。 5、禁止交付或提供人頭帳戶(號) 之法令。 6、其他勞動相關法令規定。 (二)我國風俗節慶等資訊。 五、休閒設施及宗教信仰場所之設 置: (一)聘僱外國人數達十人以上者,應 提供適當休閒設施。 (二)聘僱外國人數達五十人以上者, 應提供外國人宗教信仰場所或宗 教信仰之資訊。 六、設置及公告申訴處理機制: (一)雇主應設置公告內部申訴機制, 處理外國人管理、伙食及住宿問 題,並專責處理。 (二)雇主應公告外國人各直轄市、縣 (市)政府諮詢服務中心及本部勞 動力發展署機場諮詢服務站等申訴 機制。 (三)雇主應公告一九五五勞工諮詢申 訴專線(一九五五專線)資訊。 (四)雇主應公告警政署一一0全國報 案專線(含性侵害及人身傷害)及 一一三婦幼保護專線(含性侵害、 性騷擾防治諮詢)。 七、雇主聲明事項[(一)至(五)應逐項勾選]: (一)廠住未分離:指外國人宿舍與廠房為上下樓層、同一樓層或相鄰(如緊鄰、設有連通道或緊鄰防火巷等)。 □是 □否 (二)住宿地點位於危險性工作場所: □甲類危險性工作場所: 1.從事石油產品之列解反應,以製造石化基本原料之工作場所。 2.製造、處置、使用危險物、有害物之數量達勞動檢查法施行細則附表一 及附表二規定數量之工作場所。 □乙類危險性工作場所: 1.使用異氰酸甲酯、氯化氫、氨、甲醛、過氧化氫或啶,從事農藥原體合 成之工作場所。 2.利用氯酸鹽類、過氯酸鹽類、硝酸鹽類、硫、硫化物、磷化物、木 炭 粉、金屬粉末及其他原料製造爆竹煙火類物品之爆竹煙火工廠。 3.從事以化學物質製造爆炸性物品之火藥類製造工作場所。 □丙類危險性工作場所:蒸氣鍋爐之傳熱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或高壓 氣體類壓力容器一日之冷凍能力在一百五十公噸以上或處理能力符合下列 規定之ㄧ者: 1.一千立方公尺以上之氧氣、有毒性及可燃性高壓氣體。 2.五千立方公尺以上之前款以外之高壓氣體。 □外國人住宿地點非位於甲、乙、丙類危險性工作場所。 (三)已辦理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申報: □是 □否 □免辦 □不確定 (四)已辦理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或設置住宅用火災警報器(擇一勾選): □1.住宿地點為集合住宅、住宅(原 H-2類組建築物供特定人住宿之場所)任一 住宅單位(戶)之任一樓層分間為六個以上使用單元(不含客廳及餐廳)或 設置十個以上床位之居室者,應實施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 □是 □否 □2.住宿地點非屬前開應依法辦理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之對象者,應設置 住宅用火災警報器。 □是 □否 □(五)本外國人生活照顧服務計畫書所填寫資料及檢附文件等均屬實,如有虛 偽,願負法律上之一切責任。並已知悉經地方主管機關訪查有不實勾選情事 者,應依違反就業服務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五條第二項第五款規定論處,相 關處罰規定如下: 1.依本法第六十五條規定裁處新臺幣三十萬元至一百五十萬元罰鍰。 2.依本法第七十二條規定廢止其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之一部或全部。 3.依本法第五十四條規定二年內不予核發招募許可(已核發者,得中止引 進)、聘僱許可或展延聘僱許可。 ★註:雇主如委託他人代辦外國人住宿者,亦應符合本計畫書所列各項基準。 備註: 總評: 一、本計畫書依據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三十 三條及第四十七條規定訂定。 二、本計畫書所列項目,任何一項不合格者,除經地方主管 □合格(不得 機關認定屬情節輕微者,得先以書面通知限期改善外, 有任何一項不 將依違反本法第五十四條不予核發招募許可(已核發 合基準規定) 者,得中止引進)、聘僱許可或展延聘僱許可;依違 反本法第五十七條規定,依本法第六十七條予以罰 □不合格 鍰,並依本法第七十二條規定廢止其招募許可及聘僱 許可之一部或全部。 □不合格(限 三、雇主設置之外國人住宿地點,應符合建築及消防法規 期改善未改 規定,倘經建築主管機關或消防主管機關檢查不合 善,移請勞動 格,並限期停止使用者,本部將據以依違反本法相關 部認定處理) 規定,廢止雇主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之一部或全部。 四、外國人於工作場所內發生暴力衝突事件,雇主應隨即 雇主(或代表 將發生事件緣由、時間、地點、人數、肇事者(或主 人):(簽章) 事者)姓名及護照號碼等相關資料通報當地勞工主管 檢查員:(簽 機關及警察機關。 外國人住宿地點 □ □ □ □ □ □ 章) 縣(市) 市(區、鄉、鎮) 路 (街) 巷 弄 號 樓之 檢查日期: 年 月 日 切結人簽章(請加蓋公司及負責人印鑑): 公司及負責人名稱: 委任管理之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請加蓋機構及負責人印鑑,並隨 附委任契約): 填 表 說 明 一、本計畫書後附生活照顧服務人員或私立就業機 構管理員名冊。 ※二、事項及基準欄所列項目未設者,請於備註欄說 明,其有替代方式者亦請說明。 ※三、「計畫改善」指填表時尚不符規定或未實施, 但外國人引進時即可改善或遵照實施者。 四、雇主請填雇主自評(或備註)欄,並檢附本表 一式二份,均經簽章切結後,一份與其他申請 文件一併提出申請,另一份自行保存留供檢查 使用。 附表二 已符 規定 ※ 計畫 改善 合格 不 合格 壹、飲食: 一、飲用水之供應: (一)應充分供給飲用水,每人每日二 千毫升以上,如須煮沸方能飲用 時,應置備煮水設備,且須有外 國人易懂之文字或標示,以資識 別。 (二)不得設置共用杯具。 二、伙食: (一) 應備清潔衛生餐具。 (二)雇主提供外國人伙食者,應尊重 外國人意願及宗教禁忌,確保伙 食之衛生、足夠且等價。 (三)依外國人人數配備適當之船用烹 飪設施。 貳、住宿: 一、船上居住: (一)位置儘可能考慮船舶之特性與需 要,使外國人能獲致最大量之新 鮮空氣及光線。 (二)須保障外國人安全,注重整潔及 衛生,防止外國人暴露於有害健 康水準或有危險之虞之環境中。 (三)臥室床鋪應符合下列規定: 1.每一外國人均應有其個人之床 舖。但外國人無住宿於船上必要 者,不在此限。 2.床架及床板採用堅實、平滑、不 易腐朽及潛藏昆蟲之材料為之。 (四)船上衛生設備應保持乾淨清潔。 二、臨時緊急安置: 各級政府依災害防救法相關規定實 施災害應變措施,且漁船所在地之 直轄市、縣(市)政府下達避難命 令時,雇主應安置外國人: ( 一 ) 外 國 人 配 合 前 往 直 轄 市 、 縣 (市)政府規劃之安置處所。 (二)由雇主準備臨時安置處所者,應 於安置處所備有適當之休息空間 及衛生設施,準備足夠飲食。 三、隔離措施: (一)經衛生機關健康檢查有法定傳 染病待遣返之外國人,應安排 隔離措施。 (二)雇主及所聘僱外國人應遵守中 央主管機關依中央流行疫情指 揮中心指揮官指示或配合衛生 機關依傳染病防治法防治傳染 病之必要相關事項,實施應變 處置或措施。 四、緊急事故處置: 為因應緊急事故發生時之處置,雇 主應以外國人易懂文字或語言向外 國人介紹船上環境、求救電話、救 生設備放置地點及逃生路線等緊急 應變措施。 參、管理: 一、保護外國人人身安全: (一)漁船上應配置符合船舶法及相關 法令規定之救生及消防設備。 (二)雇主應負保護外國人人身安全之 責,並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及性 騷擾防治法規定,妥善保護外國 人隱私。 二、辦理外國人「職前講習」,介紹下 列規定及資訊: (一)外國人應遵守之法令: 1、健康檢查及傳染病防治等衛生健 康之法令。 2、菸害防制之法令。 3、動物保護之法令。 4、禁止酒後駕車之法令。 5、禁止交付或提供人頭帳戶(號) 之法令。 6、其他勞動相關法令規定。 (二)我國風俗節慶等資訊。 三、公告申訴處理機制: (一)雇主應公告一九五五勞工諮詢申 訴專線(一九五五專線)資訊。 (二)雇主應公告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 上緊急救援電話一一八、警政署 一一0全國報案專線及一一三婦 幼保護專線(含性侵害、性騷擾防 治諮詢)。 備註: 總評: 一、本計畫書依據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三十 三條及第四十七條規定訂定。 二、本計畫書所列項目,任何一項不合格者,除經地方主管 □合格(不得 機關認定屬情節輕微者,得先以書面通知限期改善外, 有任何一項不 將依違反就業服務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五十四條不 合基準規定) 予核發招募許可(已核發者,得中止引進)、聘僱許 可或展延聘僱許可;依違反本法第五十七條規定,依 □不合格 本法第六十七條予以罰鍰,並依本法第七十二條規定 廢止其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之一部或全部。 □不合格(限 三、外國人從事海洋漁撈工作(船上居住)及中階技術海洋 期改善未改 漁撈工作(船上居住),而具備陸上住所或同時具備陸 善,移請勞動 上住所及船上住所者,應同時檢查其陸上及船上之生 部認定處理) 活環境。 四、外國人於工作場所內發生暴力衝突事件,雇主應隨即 雇主(或代表 將發生事件緣由、時間、地點、人數、肇事者(或主 人):(簽章) 事者)姓名及護照號碼等相關資料通報當地勞工主管 機關及警察機關。 外國人住宿地點 檢查員:(簽 □ □ □ □ □ □ 章) 縣(市) 市(區、鄉、鎮) 路 (街) 巷 弄 號 樓之 檢查日期: 切結人簽章(請加蓋公司及負責人印鑑): 年 月 公司及負責人名稱: 日 委任管理之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請加蓋機構及負責人印鑑,並 隨附委任契約): 填 表 說 明 ※一、事項及基準欄所列項目未設者,請於備註欄說明, 其有替代方式者亦請說明。 ※二、「計畫改善」指填表時尚不符規定或未實施,但外國 人引進時即可改善或遵照實施者。 三、雇主請填雇主自評(或備註)欄,並檢附本表一式 二份,均經簽章切 結後,一份與其他申請文件一併 提出申請,另一份自行保存留供檢查使用。 附表三 外國人生活照顧服務計畫書(家庭幫傭工作、家庭看護工作、農、林、牧 或養殖漁業工作及中階技術之家庭看護工作、農業工作適用) ※事項及基準 雇主自評 備註 檢查結果 已符 規定 ※ 計畫 改善 合格 不 合格 壹、飲食: 一、飲用水之供應: (一)應充分供給飲用水,如須煮沸方能 飲用時,應置備煮水設備,且須 有外國人易懂之文字或標示,以 資識別。 (二)不得設置共用杯具。 二、伙食: (一)外國人自費由雇主提供伙食者,應 確保伙食之衛生、足夠且等價。 (二)雇主免費提供外國人伙食者,應尊 重外國人意願及宗教禁忌。 貳、住宿: 一、居住: (一)須保障外國人安全,注重整潔 及衛生。 (二)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受雇主委託 辦理外國人生活照顧服務者, 所提供外國人居住使用面積除 以該使用面積範圍內之外國人 人數,每人應在三點六平方公 尺以上,每一外國人均應有其 個人之床舖,並應提供衣物櫃 (計入居住面積)。 二、隔離措施: (一)經衛生機關健康檢查有法定傳 染病待遣返之外國人,應安排 隔離措施。 (二)雇主及所聘僱外國人應遵守中 央主管機關依中央流行疫情指 揮中心指揮官指示或配合衛生 機關依傳染病防治法防治傳染 病之必要相關事項,實施應變 處置或措施。 三、為因應緊急事故發生時之處置, 應以外國人易懂文字或語言說明 求救電話、逃生路線等緊急應變 措施。 參、管理: 一、雇主應負保護外國人人身安全之 責,並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及性 騷擾防治法規定,妥善保護外國 人隱私。 二、雇主應介紹下列規定及資訊: (一)外國人應遵守之法令: 1、健康檢查及傳染病防治等衛生 健康之法令。 2、菸害防制之法令。 3、動物保護之法令。 4、禁止酒後駕車之法令。 5 、 禁 止 交 付 或 提 供 人 頭 帳 戶 (號)之法令。 6、其他勞動相關法令規定。 (二)我國風俗節慶等資訊。 三、公告申訴處理機制: (一)雇主應公告一九五五勞工諮詢申訴 專線(一九五五專線)資訊。 (二)雇主應公告警政署一一0全國 報 案 專 線 ( 含 性 侵 害 及 人 身 傷 害)及一一三婦幼保護專線(含 性侵害、性騷擾防治諮詢)。 四、保險: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家 庭幫傭工作、家庭看護工作或 中階技術家庭看護工作,應依 勞動契約規定為其辦理參加意 外保險。 備註: 總評: □合格(不 一、本計畫書依據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三十 得有任何一 三條及第四十七條規定訂定。 項不合基準 二、本計畫書所列項目,任何一項不合格者,除經地方主管機 規定) 關認定屬情節輕微者,得先以書面通知限期改善外,將 依違反就業服務法( 以下簡稱本法)第五十四條不 □不合格 予核發招募許可(已核發者,得中止引進)、聘僱許 可或展延聘僱許可;依違反本法第五十七條規定,依 □不合格 本法第六十七條予以罰鍰,並依本法第七十二條規定 (限期改善未 廢止其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之一部或全部。 改善,移請勞 三、雇主設置之外國人住宿地點,應符合建築及消防法規規 動部認定處 定,倘經建築主管機關或消防主管機關檢查不合格,並 理) 限期停止使用者,本部將據以依違反本法相關規定,廢止 雇主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之一部或全部。 外國人住宿地點 雇主或代表 □ □ □ □ □ □ 人):(簽 縣(市) 市(區、鄉、鎮) 路 章) (街) 巷 弄 號 樓之 雇主簽章: 檢查員:(簽 章) 檢查日期: 年 月 日 填 表 說 明 ※一、事項及基準欄所列項目未設者,請於備註欄說 明,其有替代方式者亦請說明。 ※二、「計畫改善」指填表時尚不符規定或未實施,但外 國人引進時即可改善或遵照實施者。 三、雇主請填雇主自評(或備註)欄,並檢附本表一 式二份,均經簽章切結後,一份與其他申請文件一 併提出申請,另一份自行保存留供檢查使用。 資料來源:勞動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