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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行蹤不明協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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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 許可證字號 公司名稱 評鑑中項資料 評鑑指標 基本資料 品質 管理 違規 處分 顧客 服務 其他 事項 總成績(100分) 引進人數 外勞 類別比例 年資、停業處分及申報暫停營業 行蹤不明率 重大違法行為 分數 級數 分數 級數 分數 級數 分數 級數 分數 級數 事業類 家庭類 其他 108 1824 驊達人力開發有限公司 23 A 10 A 52.73 A 11 A 96.73 A 500~999人 88.00% 12.00% 00.00% 未曾受停業處分及申報暫停營業者 0.7%-1.89% 未受停業處分或無因重大違法行為受罰鍰處分者 107 1824 驊達人力開發有限公司 績優免評 106 1824 驊達人力開發有限公司 26 A 10 A 47.65 A 13 B 96.65 A 250~499人 100.00% 00.00% 00.00% 未曾受停業處分及申報暫停營業者 0.7%-1.89% 未受停業處分或無因重大違法行為受罰鍰處分者
衛生福利部公告:修正受聘僱外國人入國後健康檢查指定醫院名單
受聘僱外國人入國後健康檢查指定醫院名單PDF 受聘僱外國人入國後健康檢查指定醫院名單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受聘僱外國人入國後健康檢查指定醫院名單 □ 號 醫 院 名 稱 所在地 有 效 期 限 □ 註 1 長庚醫療財團法人基隆長庚紀念醫院 基隆市 至116年12月31日 2 衛生福利部基隆醫院 至117年6月30日 3 台灣基督長老教會馬偕醫療財團法人馬偕紀念醫院 臺北市 至115年12月31日 4 臺北市立聯合醫院陽明院區 至116年6月30日 5 臺北市立聯合醫院忠孝院區 至116年6月30日 6 臺北市立聯合醫院仁愛院區 至116年6月30日 7 臺北市立聯合醫院和平婦幼院區 至116年6月30日 8 基督復臨安息日會醫療財團法人臺安醫院 至116年12月31日 9 三軍總醫院松山分院附設民眾診療服務處 至115年12月31日 10 臺北市立聯合醫院中興院區 至116年6月30日 11 台灣基督長老教會馬偕醫療財團法人淡水馬偕紀念醫院 新北市 至117年6月30日 12 衛生福利部臺北醫院 至117年12月31日 展延效期 13 醫療財團法人徐元智先生醫藥基金會亞東紀念醫院 至116年6月30日 14 天主教耕莘醫療財團法人耕莘醫院(新店總院) 至116年6月30日 15 衛生福利部雙和醫院 至117年6月30日 16 衛生福利部樂生療養院 至115年12月31日 17 長庚醫療財團法人林口長庚紀念醫院 桃園巿 至115年12月31日 18 衛生福利部桃園醫院 至115年12月31日 19 國軍桃園總醫院附設民眾診療服務處 至116年6月30日 20 敏盛綜合醫院(三民院區) 至115年12月31日 21 臺北榮民總醫院桃園分院 至117年6月30日 22 聯新國際醫院 至115年12月31日 23 沙爾德聖保祿修女會醫療財團法人聖保祿醫院 至117年6月30日 24 天成醫療社團法人天晟醫院 至115年12月31日 25 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新竹臺大分院新竹醫院 新竹市 至115年12月31日 26 臺北榮民總醫院新竹分院 新竹縣 至117年6月30日 初次申請 27 衛生福利部苗栗醫院 苗栗縣 至116年12月31日 28 為恭醫療財團法人為恭紀念醫院 至116年6月30日 29 臺中榮民總醫院 臺中市 至116年6月30日 30 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 至116年6月30日 31 衛生福利部臺中醫院 至115年12月31日 32 佛教慈濟醫療財團法人台中慈濟醫院 臺中市 至115年12月31日 33 衛生福利部豐原醫院 至115年12月31日 34 光田醫療社團法人光田綜合醫院(沙鹿總院) 至116年6月30日 35 童綜合醫療社團法人童綜合醫院(梧棲院區) 至115年12月31日 36 李綜合醫療社團法人大甲李綜合醫院 至117年12月31日 展延效期 37 仁愛醫療財團法人大里仁愛醫院 至116年6月30日 38 彰化基督教醫療財團法人彰化基督教醫院(彰化總院) 彰化縣 至115年12月31日 39 秀傳醫療社團法人秀傳紀念醫院(彰化院區) 至116年6月30日 40 衛生福利部彰化醫院 至115年12月31日 41 秀傳醫療財團法人彰濱秀傳紀念醫院 至116年12月31日 42 埔基醫療財團法人埔里基督教醫院 南投縣 至116年12月31日 43 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雲林分院 雲林縣 至116年12月31日 44 戴德森醫療財團法人嘉義基督教醫院 嘉義市 至115年12月31日 45 天主教中華聖母修女會醫療財團法人天主教聖馬爾定醫院 至115年12月31日 46 衛生福利部嘉義醫院 至117年6月30日 初次申請 47 佛教慈濟醫療財團法人大林慈濟醫院 嘉義縣 至116年6月30日 48 長庚醫療財團法人嘉義長庚紀念醫院 至116年12月31日 49 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 臺南市 至117年6月30日 50 衛生福利部臺南醫院 至116年12月31日 51 台南市立醫院 至116年6月30日 52 臺灣基督長老教會新樓醫療財團法人台南新樓醫院 至116年6月30日 53 郭綜合醫院 至116年6月30日 54 奇美醫療財團法人奇美醫院(永康院區) 至116年6月30日 55 高雄榮民總醫院 高雄巿 至117年12月31日 展延效期 56 財團法人私立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 至116年6月30日 57 國軍左營總醫院附設民眾診療服務處 至117年6月30日 58 阮綜合醫療社團法人阮綜合醫院 至116年6月30日 59 高雄市立小港醫院 至116年6月30日 60 長庚醫療財團法人高雄長庚紀念醫院 高雄巿 至115年12月31日 61 義大醫療財團法人義大醫院 至115年12月31日 62 衛生福利部屏東醫院 屏東縣 至115年12月31日 63 安泰醫療社團法人安泰醫院 至116年12月31日 64 財團法人天主教靈醫會羅東聖母醫院 宜蘭縣 至116年6月30日 65 醫療財團法人羅許基金會羅東博愛醫院 至116年6月30日 66 國立陽明交通大學附設醫院 至117年6月30日 67 臺灣基督教門諾會醫療財團法人門諾醫院 花蓮縣 至115年12月31日 68 臺北榮民總醫院玉里分院 至115年12月31日 69 台灣基督長老教會馬偕醫療財團法人台東馬偕紀念醫院 臺東縣 至116年6月30日 70 衛生福利部澎湖醫院 澎湖縣 至116年6月30日 71 三軍總醫院澎湖分院附設民眾診療服務處 至116年6月30日 72 衛生福利部金門醫院 金門縣 至116年6月30日 73 連江縣立醫院 連江縣 至116年6月30日 受聘僱外國人健康檢查問答輯 第三類外國人健康檢查時程與項目一覽表 一、 法源依據:受聘僱外國人健康檢查管理辦法(下稱健檢辦法) 二、 依據聘僱方式與健檢時程,須執行之健檢項目如下表: 製表單位:疾病管制署 製表時間:111.11.21 修正時間:111.12.22 聘僱方式 自國外新引進① 中華民國境內聘僱 健檢時程 1 2 3 1 2 母國健檢 入國健檢 定期健檢 境內聘僱健檢 定期健檢 健 檢 項 目 一 胸部 X 光肺結 核檢查 ○ ○ ○ ○ ○ 二 漢生病檢查② ○ ○ ○ ○ ○ 三 梅毒血清檢查 ○ ○ ○ ○ ○ 四 腸內寄生蟲糞 便檢查② ○ ○ ○ ○ ○ 五 身體檢查 ○ ○ ○ ○ ○ 六 麻疹及德國麻 疹之抗體陽性 檢驗報告或預 防接種證明 ○ X X ○ (曾依健檢辦法辦理 本項檢查結果合格 之對象得免檢附) X 七 印尼籍外國人 增列傷寒、副 傷寒及桿菌性 痢疾檢查③ ○ ○ X X X 備註: ① 自國外新引進者,其健檢時程及健檢項目,原則比照第二類外國人辦理。 ② 如符合衛生福利部 111 年 5 月 16 日衛授疾字第 1112100219 號公告之特定國家及地區, 免驗漢生病檢查或腸內寄生蟲糞便檢查。 ③ 依據衛生福利部 111 年 12 月 21 日衛授疾字第 1112100508 號公告取消第三類印尼籍外 國人辦理境內聘僱檢查時需加做傷寒等檢查之規定。 勞動部公告 中華民國107年1月5日勞職授字第1060205113號 主 旨:訂定「指定長期夜間工作之勞工為雇主應施行特定項目健康檢查之特定對象」,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一日施行至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依 據:職業安全衛生法第二十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本公告指定之特定對象,為在職勞工於同一年度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之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 工作日數:於午後十時至翌晨六時區間工作三小時以上之工作日數,達當月工作日數二分之一,且有六個月以上。(含不連續單月) (二) 工作時數:於午後十時至翌晨六時區間工作之工作時數,累計達七百小時以上。 二、雇主應依長期夜間工作勞工特定項目健康檢查表(如附表)所定之特定項目,於下列期間內為指定之特定對象辦理健康檢查: (一) 一百零七年度之特定對象,應於一百零八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內施行健康檢查。 (二) 一百零八年度之特定對象,應於一百零九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內施行健康檢查。 三、雇主辦理前點健康檢查,應由勞動部會商衛生福利部認可辦理勞工特殊體格及健康檢查之醫療機構為之。 部 長 林美珠 指定長期夜間工作之勞工PDF 指定長期夜間工作之勞工資料來源:勞動部 勞動部公告 中華民國107年11月9日勞職授字第1070203978號 主 旨:公告「辦理勞工體格與健康檢查醫療機構認可及管理辦法」第18條規定認可醫療機構對於勞工健康檢查之結果,應通報之內容、方式及期限,並自中華民國108年1月1日生效。 依 據:辦理勞工體格與健康檢查醫療機構認可及管理辦法第18條。 公告事項: 一、應辦理通報之對象:經本部會商衛生福利部認可之勞工特殊體格及健康檢查醫療機構。 二、通報內容: (一) 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2條附表一特別危害健康作業之特殊健康檢查項目【內容詳如本部107年10月9日勞職授字第1070200301號公告之特別危害健康作業特殊體格(健康)檢查記錄格式】,其中石綿作業及粉塵作業之胸部X光檢查結果應含影像檔案(JPG檔),惟就粉塵作業胸部X光檢查結果應另含肺、胸膜等項判讀資料。 (二) 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0條第1項第3款所指定,長期夜間工作勞工之健康檢查項目【內容詳如本部107年1月5日勞職授字第1060205113號公告之長期夜間工作勞工特定項目健康檢查表】。 三、通報方式:至全國勞工健康檢查資料庫登錄平臺(HCD)網站(https://hcd.osha.gov.tw),依線上內容填報資料,相關作業流程詳如附件。另該網站全面啟用憑證驗證機制,申報者一律使用自然人憑證或醫事人員憑證登入,方可辦理通報。 四、通報期限:應於辦理勞工健康檢查之日起60日內完成通報。 五、本部106年1月19日勞職授字第1050204999號公告,自108年1月1日停止適用。 勞工健康檢查之結果,應通報之內容、方式及期限PDF 勞工健康檢查之結果,應通報之內容、方式及期限資料來源:勞動部
勞動部令:修正「雇主指派所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工作之外籍工作者變更工作場所認定基準」,自即日生效
勞動部令 中華民國110年2月2日勞動發管字第10905059121號 修正「雇主指派所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工作之外籍工作者變更工作場所認定基準」,並將名稱修正為「雇主指派所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變更工作場所認定基準」,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三十一日生效。 附修正「雇主指派所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變更工作場所認定基準」 部 長 許銘春 資料來源:勞動部
核釋「轉換之事由不可歸責於雇主」之符合情形,自即日生效
核釋「轉換之事由不可歸責於雇主」之符合情形,自即日生效 勞動部令 中華民國110年3月12日勞動發管字第11005002511號 核釋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十四條之七第一項第四款但書所稱「轉換之事由不可歸責於雇主」,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雇主與所聘僱外國人發生勞資爭議,經地方勞工主管機關處理如下: (一) 召開勞資爭議協調或調解會議後,任一方或雙方無繼續聘僱關係之意願,並依法終止聘僱關係。 (二) 查明雇主無違反勞工法令或勞動契約。 二、符合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二十條第四款規定不可歸責雇主事由,致外國人須延後出國並經本部專案核定。 三、為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自一百零九年三月二十七日至一百十年六月三十日止,外國人因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九條規定轉換雇主。 本解釋令自即日生效。 本部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九月二十一日勞動發管字第一○九○五一五一○八二號令,自即日廢止。 部 長 許銘春 勞動部令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5日(補登)勞動發管字第10505144876號 修正「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工作之轉換雇主或工作程序準則」。 附修正「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工作之轉換雇主或工作程序準則」 部 長 郭芳煜 發文單位: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發文字號: 勞職許字第 0980507140 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8 年 05 月 04 日 資料來源: 就業服務法解釋令彙編(98年10月版)第 241-242 頁 相關法條: 就業服務法 第 73 條(民國 91 年 01 月 21 日版) 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工作之轉換雇主或工作程序準則 第 10 條(民國 92 年 09 月 25 日版) 要 旨: 依據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 46 條第 1 項第 8 款至第 11 款 規定工作之轉換雇主或工作程序準則第 10 條及就業服務法第 73 條,外 國人經同意延長轉換期間或核准接續聘僱許可者,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毋需 廢止限令外國人出國之處分 全文內容:一、按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 46 條第 1 項第 8 款至第 11 款規定工作之轉換雇主或工作程序準則(以下簡稱本準則)第 10 條 第 2 項規定,略以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自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轉換或 廢止聘僱許可之日起 60 日內,依規定辦理轉換作業,又外國人無正 當理由未依前條規定出席協調會議,或已逾轉換作業期間仍無法轉換 雇主或工作者,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依外籍勞工轉換雇主網路作業系統 應通知原雇主於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協調會議翌日起 14 日內,負責為 該外國人辦理出國手續並使其出國。但外國人有特殊情形經中央主管 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二、查本會為解決外國人無法於 60 日內完成轉換雇主作業,爰於 98 年 1 月 22 日勞職許字第 0980504588 號函核釋外國人得依本準則第 10 條 但書規定,於 60 日轉換作業期間屆滿前 14 日內,向本會申請 再延長轉換雇主之期限。準此,倘若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於前揭外國人 轉換作業期間屆滿 60 日後,已通知原雇主 14 日內遣送外國人出國 ,惟外國人嗣後經本會核准延長轉換作業期間者,則應不受公立就業 服務機構通知原雇主 14 日內遣送外國人出國之限制,公立就業服務 機構並應於本會同意前揭外國人延長轉換作業期間後,廢止該通知外 國人出國之處分。 三、次查部分外國人轉換案件登錄「外籍勞工轉換雇主網路作業系統」後 ,原雇主另以三方合意方式轉出外國人,惟未至該系統清結登錄資料 ,致屆滿 60 日後公立就業服務機構通知原雇主應遣送該外國人出國 ,而該外國人嗣後又取得經本會核准由新雇主接續聘僱之聘僱許可, 茲因外國人已轉由其他雇主接續聘僱,基於保障其工作權益,公立就 業服務機構應於本會核准該外國人由新雇主接續聘僱時,廢止該通知 外國人出國之處分。 四、茲考量外國人有前揭情事者,經本會核准或不予核准後,均需由本會 通知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再據以廢止外國人出國之 處分,為簡化行政作業,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於依據本準則第 10 條 規定發函通知外國人出國之處分,應於主旨或說明中載明「但外國人 有特殊情形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嗣後外國人經本會 同意延長轉換期間或經本會同意核准接續聘僱許可者,公立就業服務 機構即毋需廢止限令外國人出國之處分。另基於外國人之管理,本會 於接獲該外國人出國處分時,經查核外國人無向本會申請延長轉換期 間或申請接續聘僱之情事者,將依就業服務法第 73 條第 3 款後段 「聘僱關係終止」規定,廢止外國人聘僱許可。 資料來源:勞動部
中華民國110年06月02日勞動部修正「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3條、第21條條文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 勞動部令 中華民國110年6月2日勞動發管字第11005082191號 修正「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三條、第二十一條。 附修正「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三條、第二十一條 部 長 許銘春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三條、第二十一條修正條文 第 三 條 本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四款所定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就業服務事項如下: 一、接受雇主委任辦理聘僱外國人之招募、引進、接續聘僱及申請求才證明、招募許可、聘僱許可、展延聘僱許可、遞補、轉換雇主、轉換工作、變更聘僱許可事項、通知外國人連續曠職三日失去聯繫之核備。 二、接受雇主或外國人委任辦理在中華民國境內工作外國人之生活照顧服務、安排入出國、安排接受健康檢查、健康檢查結果函報衛生主管機關、諮詢、輔導及翻譯。 三、接受從事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委任,代其辦理居留業務。 第二十一條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為從事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辦理其在中華民國境內工作之就業服務事項,應與外國人簽訂書面契約,並載明下列事項: 一、服務項目。 二、費用項目及金額。 三、收費及退費方式。 四、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其他事項。 外國人從事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九款規定之家庭幫傭或看護工作,前項之書面契約,應由外國人親自簽名。 第一項契約應作成外國人所瞭解之譯本。 資料來源:勞動部
中華民國110年07月30日勞動部修正「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
勞動部令 中華民國110年7月30日(補登)勞動發管字第1100511766號 修正「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部分條文及第十三條附表六、第十八條附表四。 附修正「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部分條文及第十三條附表六、第十八條附表四 勞動部令 中華民國108年3月14日勞動發管字第10805023081號 修正「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及第十三條附表六。 附修正「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及第十三條附表六 部 長 許銘春 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及第十三條附表六修正條文 第二十四條 外國人受前條雇主聘僱從事家庭看護工作者,同一被看護者以一人為限。但同一被看護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增加一人: 一、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記載為植物人。 二、經醫療專業診斷巴氏量表評為零分,且於六個月內病情無法改善。 第二十六條 外國人受前條雇主聘僱從事雙語翻譯工作之人數如下: 一、以前條之機構從業人員人數之五分之一為限。 二、以前條之機構受委託管理外國人人數計算,同一國籍每五十人聘僱一人。 前項各款受聘僱之外國人人數,合計不得超過十六人。 第一項第一款機構從業人員人數之計算,應以申請招募許可當日參加勞工保險人數為準。 製造業與營造業雇主申請聘僱外勞作業流程圖 製造業雇主向工業局申請產業級別認定 營造業雇主經主管工程機關開立計畫證明 ↓ ← 工業局認定函效期3年 營造計畫證明效期60日 雇主向就業服務中心辦理求才登記 ↓ ← 雇主須於全國性就業服務資訊網刊登 21日,或同時登報3日且國內招募本國勞工14日 ↓ ← 無法募得本國勞工 向就業服務中心 申請開具求才證明 ↓ ← 求才證明效期60日 雇主檢附文件 辦理招募許可 ↓ ↓ ← 審核獲准 核發招募許可函 ↓ ← 製造業特定製程招募函效期1年、 新增投資案及臺商案招募函效期2年 營造業招募許可效期:同工期 → → 於外勞離境前60日或於外勞離境後6個月內→ 申請取得入國引進許可函 ↓ ← 入國引進許可效期:6個月 ↑ → 自國外引進或於 國內承接外勞 ↓ ← 外勞入境3日內辦理入國通報、健康檢查,15日內辦理聘僱許可 ↑ ↑ 核發聘僱許可 ↓ ← 承接外勞3日內辦理通報、15日內辦理聘僱許可 ↑ ↑ ↓ ← 外勞入國工作滿6、18、30個月之日前後30日內,應至指定醫院辦理健檢 ↑ 外國人剩餘效期逾6個月,且離境、死亡或通報行蹤不明滿6個月後6個月內申請→ ↑ 核發遞補招募許可 ←↓ ↑ 聘僱屆滿前4個月申請 ↓ ↓ ↑於外勞離境前60日或於外勞離境後6個月內 ← ←辦理重新招募許可 ↓ ↓ ← 於聘期屆滿前15日前離境者,應向縣市政府辦理終止聘期驗證 辦理離境備查 附表六 資料來源:勞動部 資料來源:行政院主計總處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