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113年11月14日勞動部修正「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之工作應繳納就業安定費數額表」,自即日生效
修正「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之工作應繳納就業安定費數額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十一月十六日生效。
附修正「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之工作應繳納就業安定費數額表」
部 長 何佩珊
修正「辦理就業安定費及滯納金收繳作業要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十七日生效。
附修正「辦理就業安定費及滯納金收繳作業要點」
部 長 潘世偉
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之工作應繳納就業安定費數額表修正規定(請參見PDF)
就業安定費數額表資料來源:勞動部
收繳作業要點資料來源:勞動部
就業安定費繳款單線上補印資料來源:勞動部